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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游全球“境外旅行保障计划 —— 黄金计划
保障期限:
生效日期:
出发日期: 零时 结束日期: 零时 23:45后只能从第三天开始投保
产品价格:
40.00元
保障说明
保险责任 保障金额 责任说明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3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恐怖主义袭击身故(与主险累计赔付) 2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恐怖、绑架造成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项下相关保险事故的条款约定,承担相应保险金给付责任。(与主险累计赔付
恐怖主义袭击医疗补偿费用 3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恐怖、绑架造成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项下相关保险事故的条款约定,承担相应保险金给付责任。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与主险累计赔付) 3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与主险累计赔付
自驾车意外身故(与主险累计赔付)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海外自驾车导致身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与主险累计赔付
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扩展承保新冠身故) 5万元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突发性疾病,自发病之时起算(以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时间为准),在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因该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扩展承保新冠身故
附加旅行医疗费用 3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或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负责赔偿条款约定事项。(意外及突发性疾病医疗费用,含门诊及住院;既往症赔偿限额:500元
海外医疗救护车费用补偿(除外大规模疫病) 2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所附合同中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除外大规模疫病
食物中毒 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导致所附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所附合同约定的对应的保险金。
紧急医疗运送送返 1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时,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合同约定救援服务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合同约定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附加身故遗体运返(其中丧葬费用以20,000元为限) 1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在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其中丧葬费用以20,000元为限
亲属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1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超过七日(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险人对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
附加未成年子女送返 3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无其他成人旅伴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
附加旅程取消 4000元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预订行程后且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前,因发生合同约定事故之一导致原定行程无法继续而需取消的,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旅行交通、住宿、景点门票及其他本附加险合同明确列明的旅行产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承保因恶劣天气、极端天气情况导致旅行取消
附加航班延误(每4小时赔偿300元,以保额为限) 300元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合同约定事故造成预定的航班延误时,保险人按照航班延误的连续时间段在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内对应的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每4小时赔偿300元,以保额为限
附加行李延误(每8小时赔偿500元,以保额为限) 2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行李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后,未在预定时间到达该托运行李所跟随公共交通工具原定的机场或站点,当实际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间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每8小时赔偿500元,以保额为限
附加旅行证件丢失 8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旅行证件遗失、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合同约定损失,保险人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恐怖、绑架保险(400元/天,30天为限) 12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恐怖、绑架造成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项下相关保险事故的条款约定,承担相应保险金给付责任。(400元/天,30天为限
附加签证拒签保险金(补偿拒签后签证费损失的50%) 300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办理的签证被使领馆拒签,对于所有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比例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补偿拒签后签证费损失的50%
附加旅程阻碍保险 200元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发生合同约定事故之一,且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继续旅行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追回的旅行费用以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承保因恶劣天气、极端天气情况导致旅行阻碍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每件或每套限额1000元) 4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遇盗窃、抢劫,或因承运人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有关修理费用或其实际价值。(每件或每套限额1000元
手机及平板电脑保障(单件物品限额为1000元) 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遇盗窃、抢劫,或因承运人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手机及平板电脑,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有关修理费用或其实际价值。(单件物品限额为1000元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 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合同约定原因造成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附加银行卡盗刷(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1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合同约定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保险人将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限额内以对应的保险金金额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损失。(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ATM机提款抢劫 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工作、留学期间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时或之后的三十分钟内因任何抢劫或抢夺行为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遭受的现金损失,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 (扩展承保宠物责任) 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扩展承保宠物责任
投保须知
1、本保险扩展承保商务旅行,商务旅行是指被保险人被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对于商旅出行的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1-3类,3类以上人员不予承保,不承保任何直接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以及劳务人员。如客户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职业类别不属于本保险可承保的职业范围,则发生相关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保任何赔偿责任。职业类别请参考《华泰财险意外险职业表
2、本保险计划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详见《华泰财险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及附加条款,赔偿限额以保单约定为准。
3、承保年龄为出生后0至85周岁,以保单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71至85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意外身故、残疾保障”、“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急性病身故保障”和“医疗费用保障”(包括疾病及意外医疗)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4、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5、在同一保险期间,每位被保险人投保同一产品(包括同一产品的同一计划或不同计划)限投保一份,如果投保了多份同一计划,以最先投保之保单为有效,其余部分视为无效,保险费将无息退还;如果投保了多份不同计划,以意外伤害保额最高之保单为有效,其余部分视为无效,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6、本保险仅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境外地区(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行期间的保险责任。
7、承保范围: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是为全球,投保时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在下述国家或地区除外:阿富汗、布隆迪、中非、乍得、格鲁吉亚、海地、刚果金、伊拉克、约旦、巴勒斯坦加沙地带、索马里、也门、黎巴嫩、叙利亚、利比亚、马里、南苏丹、苏丹,乌克兰。(除外国家如保险人有调整,将及时书面通知)
8、尼泊尔直升机救援:本保险扩展承保于尼泊尔发生的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含直升机救援费用,限额8000元)。
9、本保险产品单次最长保险期间以保险计划列明为准,最长为366天。
10、本保险可承保:海拔6000米以下的休闲旅游、远足徒步、登山运动、露营、固定路线洞穴体验;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自行车运动、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溯溪、划船、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人工场地攀岩及下降、攀冰、滑雪运动;骑马游玩、马术培训、马术比赛(竞速赛、绕桶赛)。 不承保:海拔6000米以上的攀登、滑雪、高山滑翔、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蹦极、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 、赛车、跳伞、滑翔翼等高风险探险类活动。
11、本保险产品期限满7天以上(含7天),才可获得签证拒签补偿。
12、本保险计划中签证拒签保障的投保时间必须在被保险人向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包括网上申请、支付签证费用、递交签证材料)之前,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签证拒签保障的保险期间为投保后次日凌晨00:00起至被保险人实际出行前一天的23:59:59止,最长不超过递交签证材料之日起至第180个自然日。
13、本保险可赔付被保险人因被使领馆拒签后,实际已支付但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且仅可赔付一次。
14、如被保险人曾经被任意国家拒签,投保本保险不享受拒签补偿保障。
15、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购买本产品需满足:在中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地。不承保回原国籍。如涉及紧急救援,将送返至被保险人在中国的常住地址。
16、被保险人故意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听从导游、领队、教练或现场安全人员的要求及劝阻;违反景区或当地的警示/禁令标示;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
17、本保险产品不承保包机及包船业务(包机及包船业务定义为人数超过150人乘坐的单架飞机或单艘游船业务)。
18、被保险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发至境外旅行或从境外旅行返回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延误和行李延误仅承保被保险人搭乘境内直飞境外/境外直飞返回境内的国际航班时发生的延误(国内转机延误不属于保险范围)。
19、本保险合同所载各项保险利益不承保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者为该次旅行预订相关旅行服务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发生该保单上所载任何一项保险事故的情况或者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旅行服务供应商、政府、其他第三方机构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罢工或旅行目的地的突发传染病、军事演习。
20、本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被保险人。
21、保单内容以最终收到的电子保单为准。
22、在同一地址内,自首例新冠病毒感染确认病例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症状或体征之日起14天内,2名及以上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的,视为同一事故。
23、本保险对于传染病引发的救援服务需求,如涉及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引发的救援,通常受流行疫病发生地以及送返地疫病管控政策影响,救援公司无法实施转运和送返服务等相关救援服务,保险公司亦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除以上情况外的传染病引发的救援服务在保障范围内。
24、在保单生效前或保单约定的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新冠病毒感染阳康人员除外):1)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被确认为疑似病例;2)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病人接触史,尚在医院隔离或医学观察中;3)已出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症状体征。
25、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旅行取消、航班延误、行李延误保障。
26、本保单的“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障可涵盖2019新冠病毒感染的治疗费用,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7、本保单提供AA境外救援服务,若您遇到紧急情况需要救援请拨打客服电话:(+8610) 51295700。
28、本产品恶劣天气、极端天气是指被保险人旅行时遭遇大雨、大雪或者大风天气。 大雨或者大雪天气:指过去的24小时内雨量或者雪量等于或者超过50毫米; 大风天气:指份数等于或者超过18米/秒或者34节(1节等于1海里/小时,等于0.52米/秒)。
投保声明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本投保人授权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本人的保险经纪人,并委托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全权代为办理保险相关事宜。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知道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投保人已完整阅读本产品投保须知、详细条款[马上阅读条款],尤其是保障责任、免除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等各重要事项。本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该条款及投保须知之全部内容

本投保人已明确了解该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为准,确认非以支付保费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本投保人已明确并接受本计划的承保机构、承保方式、保全变更、退保和理赔办理方式及退保、理赔金支付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保险公司在慧择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生效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本投保人已明确阅读并了解【关于新型冠状病毒保险承保范围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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