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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万国游踪”境外旅行保障计划–全球版 —— 全球无忧计划
保障期限:
旅行延误是否升级:
生效日期:
出发日期: 零时 结束日期: 零时 23:45后只能从第三天开始投保
产品价格:
167.00元
保障说明
保险责任 保障金额 责任说明
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50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限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医药补偿(含住院及门诊医药费用) 50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已在医院及/或在境外的医疗诊所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含住院及门诊医药费用)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1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合同约定情况,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而实际支出的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交通工具票款,以及上述探访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或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同行旅伴因需要在被保险人所在地照顾被保险人或看护其遗体而实际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
医疗运送和送返 150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费用以人民币16000元为限) 30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限承担安排遗体送返所发生的费用。(其中丧葬费用以人民币16000元为限)
旅行者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人民币2500元) 1万元 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而发生损失或受到意外损坏,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申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人民币2500元)
个人钱财 2000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合同约定情形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保险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旅行证件遗失 1万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被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金额为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家居保障 1万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下列承保风险造成其在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居物品发生损失或损坏:
(一)火灾;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
(三)经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四)盗窃或抢劫,
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视情形决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但赔偿的费用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每件或每套物品赔偿限额:1,000元)
旅行延误(每5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300元;若投保选择旅行延误升级,则每3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300元) 900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活动、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机票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每5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300元;若投保选择旅行延误升级,则每3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300元
行李延误(每8小时延误赔偿额人民币500元) 1500元 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外的预定目的地后,其随行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500元。(每8小时延误赔偿额人民币500元)
旅行变更 5000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情形而需更改预定行程,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出的但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预付费用以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额外旅行费用。
个人责任 80万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其存在一般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遗失或损坏,而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补偿 5000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合同约定情况,导致与该被保险人同行的且该被保险人对其负有照管义务的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该未成年人返回其在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的经济舱位单程机票的票款。
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每24小时赔偿额人民币3000元) 18000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每24小时赔偿额人民币3000元)
银行卡盗刷(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1万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合同约定情形非法使用该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损失。(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急性病身故 3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天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1、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2、单次旅行或全年旅行的每次旅行的保障期限最长为182天。
3、此产品承保年龄为1-80周岁(含1和80周岁),被保险人常住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此产品中“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5、本产品未起保前可提供一次免费变更服务,须向我司变更退保专员提出申请,填写《美亚旅行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若有需要,请致电客服热线400-678-8169了解操作流程。
6、本产品提供24小时全球紧急医疗救援和旅行支援服务。
7、本保险承保区域为全球(不含中国境内),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古巴、伊朗、叙利亚、苏丹、朝鲜、克里米亚地区、乌克兰、俄罗斯和白俄罗斯,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8、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9、投保本产品如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投保人必须是其父母或监护人。
10、本产品提供中英文互译保单,可满足使馆对英文保单的要求。
11、本保险仅承保在境内常住的被保险人,不承保非在境内常住的任何人。本保险所称的境内常住是指投保时的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12、本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已置身于境外的被保险人。
13、投保人需在首次旅行出发前投保并交付保险费以保证保险及时起保。
14、因任何原因而取消或改变旅行计划,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电话联系客服热线400-678-8169,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我司,否则将不予受理。
15、本投保页面、投保须知、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它约定书(如有)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6、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旅行延误保障和旅行变更保障项下可同时获得赔偿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较高者做出赔偿。
17、若投保人为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期间同时投保美亚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游险产品,则仅按保额最高的产品作出赔偿。
18、本人同意且已征得各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及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保险公司或任何与保险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其境外)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申请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19、特别声明:自2020年1月25日零点之后投保美亚财险旅行险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已知风险。根据美亚财险旅行险项下旅行延误、旅行变更(取消或缩短)、旅行取消和旅行缩短四种附加保障对应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该已知风险属于责任免除,对于由该已知风险导致的前述附加保障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美亚财险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0、医药补偿保障涵盖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承担任以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前提。
21、投保人支持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不支持企业单位投保。
投保声明

1.本人兹申请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上述旅行保障计划,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本人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5.本人明白:任何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即不满10周岁的,为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为人民币50万元)须特别告知,否则贵公司可能对超出限额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6.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其境外)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7.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贵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8.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且风险综合评级提示操作、战略、声誉和流动风险较小,具体偿付能力指标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查询公司官方网站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本投保人授权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本人的保险经纪人,并委托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全权代为办理保险相关事宜。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知道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投保人已完整阅读本产品投保须知、详细条款[马上阅读条款],尤其是保障责任、免除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等各重要事项。本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该条款及投保须知之全部内容。

若投保人为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期间同时投保美亚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游险产品,则仅按保额最高的产品作出赔偿。本人了解并接受该条说明。

本投保人已明确了解该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为准,确认非以支付保费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本投保人已明确并接受本计划的承保机构、承保方式、保全变更、退保和理赔办理方式及退保、理赔金支付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保险公司在慧择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生效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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