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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遇意外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11-14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外出旅游,然而,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让旅游来了个“急刹车”。近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审理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且多为交通事故致游客生命财产受到损害。


       


       出门旅行 途遇意外


       


       去年6月初,李倩带着年近七十的父母从江苏常州到乌鲁木齐探亲,之后顺道游览新疆的美好风光,然而,她没想到,再带父亲李钊回江苏时,李钊已呈植物人状态。


       去年6月初,李倩带着父母参加了由新疆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组织的伊犁5日游,旅游期间他们乘坐的是乌鲁木齐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提供的客车。


       6月11日14时许,在前往那拉提大草原的途中,因司机李立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在左转弯超越前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李钊被甩出窗外,瞬间不省人事。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李立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后经多次抢救,李钊“机体损伤呈植物状态,伤残程度为1级”。看着病床上的老父亲,李立悲痛欲绝,遂于今年3月底以父亲的名义向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康辉旅行社、第三人鑫达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索赔百万元。


       与李倩一家类似,夏瑜也经历了旅游途中的惊险一幕。


       2012年9月19日,辽宁鞍山市民夏瑜来疆旅游,并与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旅行社)签订了《散客旅游合同》,约定其在疆的旅游线路为喀纳斯、南山、伊犁、天池等地。后中国旅行社将夏瑜拼团至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


       9月22日,夏瑜与其他旅客一起乘坐由新疆众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驰公司)提供的客车前往旅游目的地。没想到,路上司机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自翻。致使夏瑜八级伤残,“两椎体骨折”。经布尔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司机负全责。


       今年1月,夏瑜一纸诉状将中青旅、中国旅行社、平安保险公司、众驰公司告上天山区法院,索赔25万余元。


       


       诉至法院 支持诉求


       


       上述案件至天山区法院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担责。


       两案主审法官认为,李钊、夏瑜与康辉旅行社、中国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康辉旅行社、中国旅行社等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在旅途中,李钊、夏瑜不仅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旅游目的地,还遭受到了人身损害。作为合同相对方,康辉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法官说,“夏瑜一案中,中国旅行社将其拼团至中青旅,中青旅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自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其遭受的伤害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担责,“ 对于旅游者来说,提供车辆是旅游服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提供车辆服务的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法官说,“在这些案例中,旅游经营方均在平安保险公司买了旅行社责任险,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伤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可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法官说,“因此,就两案实情而言,平安保险公司应该对旅游经营方在其投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近期,天山区法院对两案分别作出判决,李钊获赔100万余元,夏瑜获赔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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