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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元
发布时间:08-03

  八月暑期,进入旅游旺季,一些地方旅游新规也即将开始实施。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原条例基础上,对保护要求、规划管控等关键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并加大了对破坏资源的惩戒力度。其中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罚款20万元。

  《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点,受理公众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和服务的投诉,对公众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作出处理。属于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并告知投诉者。

  针对热门景区游客过多,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问题。《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客流信息,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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