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今年“五一”小长假前后,多支户外队伍试图徒步穿越秦岭第一高峰鳌山和第二高峰太白山。然而,5月2日,40名户外穿行者在穿越“鳌太线”时遭遇暴风雪被困。截至目前,已有3人不幸遇难。
一方面,我们为驴友的不幸离去表示惋惜;但另一方面,驴友在缺乏专业安全保障和未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在禁止登山期擅自进入“无人区”,造成人员伤亡并消耗大量公共管理资源的行为引起网友广泛讨论。户外探险为何事故频发?谁应当为高额的救援费用埋单?驴友“有偿”获救是否合理?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处罚数额低助长违规探险
近年来,驴友户外遇险事件频见报端。据中国登山协会统计,2016年发生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总人数1268人,受伤事故114起,受伤人数146人,死亡事故54起,死亡人数64人,失踪事故3起,失踪人数3人,无人员伤亡事故140起。其中群体性死亡事故(3人以上死亡)2起,死亡12人。与2015年相比有大幅增长。
“造成旅游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参与户外探险活动的驴友自身安全意识不高、准备不足、户外遇险自救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户外探险救援机构成立时间不长,救援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等原因。”旅游法起草组成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旅游者自发组织的户外探险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无法做到全面监管,目前的主要做法还是责任自负。“通过责任自负的方式,警示旅游者要对自身的户外生存能力有正确的判断和认知,从而对是否参加户外探险活动作出理智的决策。”王天星说。
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院长喇明清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户外活动起步晚,发展不足,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还有待完善,相应的专门险制度也没有配套。“目前我国对驴友探险活动的规范及监管尚无法律层面的保障,多是通过地方政府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加以引导和约束。而发生事故后,驴友的违规成本也比较低,从目前已有的处罚案例来看,罚款金额也仅为几千元,这些都在无形中助长了驴友私自违规探险。”喇明清说,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旅游管理办法中对驴友违规探险的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记者查阅《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0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显然,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不足以折抵动辄数万元的高额救援费用。
救援费用分担各地可因地制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但法条对哪些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旅游法作为旅游领域的基本法,对于户外探险并未作出专门规范。”王天星认为,作为国家层面的旅游法,无法对探险旅游这种小众旅游活动作出专门规范,但适合户外探险活动区域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政府,例如西藏、新疆、陕西、四川等地,可以根据本地探险资源特色,在本地的旅游条例中作出一些引导性、指引性的规定,在本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或实施条例中对户外救援费用的分担比例作出规定。
喇明清介绍,《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警示规定从事登山活动等遇到危险接受救助的,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然而究竟哪些费用属于个人承担部分?救援费用的分担比例应该如何?这些问题仍然没有明确说明。
驴友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偿责任
2015年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遇险获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17名“驴友”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据了解,此次救援当地相关部门紧急出动100余名民警、消防员,派出了200余名干部群众、40余名医护人员及300余名后勤增援人员,出动80多台各种车辆、冲锋舟,跋山涉水51个小时,直接经济支出10万余元。此后,陆续有网友表示,除了对“驴友”进行处罚,还应当对他们收取救援费用。
王天星表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政府组织对驴友的应急救援应当是免费的。“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安全,对处于危难状态的驴友实施救援理应属于政府的安全保障职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政府在驴友遇险时提供救助是国家责任的表现。“国家责任包括对受害者和弱势群体的国家救助责任以及保障公民基本生存的社会保障责任。对遇险驴友进行救助,是国家责任中的救助责任的表现,不取决于个体是否因自己的原因遇险或受害。”
但王天星同时认为,对少数人的救援费用由多数纳税人承担也存在着不公平的地方。“因此,美国的一些州采取差别化费用分摊方式。”具体而言,对未成年人的救援,政府承担全部费用;对成年人的救援,如其购买了意外保险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没有购买意外保险的,由政府与遇险者依据遇险者自身的过失责任程度分担,一般来说,政府分担的比例不超过60%。
对此,喇明清表示赞同。“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本着尊重生命的原则实施救援是政府和景区的职责。但在游客存在主观过错,违规游览、探险,发生紧急情况后,应当对于救援费用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喇明清说。
朱虎也认为,应当建立一套相互配合的费用承担机制和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我国是分税制,很多补偿和救助费用是从地方财政支出,各地财政收入差异较大,如果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可能会导致救助水平的降低,同时不利于避免公民的盲目冒险行为。”朱虎建议,可以建立国家、社会、个人联合的多元救助机制,如果个人通过公共财政获得了特别受益,个人也要进行费用的分担;社会层面可通过保险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对于私人实施的救助,救助人有权依据无因管理等规定向被救助者请求给予补偿费用。
采访的最后,喇明清表示,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救援费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应当对具体救援费用分担比例和内容进行细化。对此,朱虎也表示,应当明确费用的支出是否必要和有效,具体承担比例也应当更加明晰,而对于具体分担标准、比例等这些非法律保留事项,可以由地方立法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