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下同)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该条款规定了旅游者的义务,要求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前,要主动向旅游经营者申报个人健康信息,如既往病史,特别是一些不适合接受旅游服务的情况,因为旅游者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最了解。如果因为旅游者自身身体原因导致身体伤害,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是没有赔偿义务的。旅游者尤其是老年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可以制作书面表格,采用书面形式询问旅游者是否有不适合参加旅游的情形。如果让旅游者向旅游经营者口头申报身体情况,旅游经营者很难作出判定。
旅游保险是意外保险,不是健康保险,即旅游活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第三人、旅游项目或旅游设施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才能被认定为意外伤害,才有可能赔付保险金。本案中,医院诊断证明李先生发烧、感冒、肺部感染等疾病,是其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并不是意外伤害,不在保险理赔范围。
本案也不适用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因为“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本案中,旅行社没有责任,因此,李先生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旅游者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认知,不能带病出行,做到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才出门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