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6日,市民韩女士正在参加由山东旅行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旅青岛分公司)组织的泰国六日游,在游泳过程中发生事故。韩女士在接受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发现国旅青岛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为自己缴纳的保险费金额为11.5元,并没有按照约定的缴纳30元保险费,其应当对自己摔倒受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续了解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事审理后,依法判决国旅青岛分公司赔偿韩女士180226.5元。
参团游玩过程中发生事故
2015年7月21日,韩女士和朋友一起与国旅青岛分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由国旅青岛分公司为韩女士等人提供自2015年7月23日至7月28日、共6天的泰国旅游服务。旅游费用为每人2300元,并约定委托国旅青岛分公司购买个人旅游意外险。
2015年7月26日,韩女士在泰国芭提雅沙滩游泳时,身体右侧突然虚弱无力,短暂溺水。韩女士朋友发现其倦睡,不能移动右侧手臂和腿,也不能说话,被送进医院后诊断为疑似急性中风,即脑出血。在泰国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韩女士又被送回国内继续进行治疗,共计住院137天,产生医疗费49865.21元。
韩女士向保险公司理赔后得知国旅青岛分公司为自己缴纳的保险费金额为11.5元,并没有按照约定缴纳30元保险费,导致自己得不到相应理赔,其行为构成违约。并且,韩女士认为,国旅青岛分公司作为旅游经营组织,接待老年人旅游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没有任何的提醒,应当对自己摔倒受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国旅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韩女士申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对韩女士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韩女士脑出血右侧偏瘫评定为三级伤残,护理期限评定为24个月。
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经过评析后认为,韩女士在泰国芭提雅沙滩游泳过程中发生事故,国旅青岛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韩女士等游客履行了必要的安全警示与提示义务并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国旅青岛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综合韩女士的年龄及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其在游玩过程出现脑出血不排除自身体质原因导致,因此应当减轻国旅青岛分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合所有案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国旅青岛分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判决国旅青岛分公司赔偿韩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802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