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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泰国游乘船摔倒骨折 告旅行社获赔12万
发布时间:03-10

李女士在泰国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岛,上船时因脚踩到湿滑的坐垫而摔倒,致手腕部骨折,为此她将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旅行社则称,因旅游团成员抢座导致坐垫被碰到地上,故与他们无关。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女士获赔12.8万余元。


原告构成十级伤残

2016年1月22日,李女士与被告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被告组织的同年1月25日至2月3日的泰国8晚10天旅游团并缴纳费用4800元。2月1日,李女士在泰国乘坐被告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岛旅游途中,因坐垫放在游船地上,她踩到湿滑的坐垫导致滑倒,造成左手骨折。事发当天,李女士在泰国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腕部骨折并住院治疗一天。同月3日,李女士随旅行团回国。

李女士之后起诉称,因船工工作失误、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她上船时不慎摔伤,并在当地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其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但被告除为原告垫付过在泰国手术期间的费用外,拒绝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索赔近13万元。

被告被判赔偿12.8万

被告旅行社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称事发时由于旅行团成员抢座,导致坐垫被碰到游船地上。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判断踩在坐垫上是有危险性的,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成立旅游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旅行社应当承担安排旅程、提供交通等义务,亦应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旅游过程中,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乘坐交通工具,被告即应承担相当于承运人的责任,即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现原告因船舶地面有湿滑坐垫,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故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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