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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了多份保险只能赔一份的钱?NO!
发布时间:04-21

    现在很多人的手上或多或少都会拥有几份保险,有些是自己投的,有些是单位交的。在投保时,保险营销员并不一定会告诉你哪些是有用的,哪些是多余的,说不定你的保险单存在重复投保的现象。而在理赔时,这就可能牵扯到多家保险公司。一旦如此,投保人是否能够从多家保险公司那儿都获得赔偿呢?


       事实上,能否“叠加”赔偿,这还得看具体的险种。一般来说,意外伤害险、定额给付型的重疾险以及定期寿险之类的人身险产品,投保人出险后,都不会受到保险份数的影响,涉事保险公司会在责任范围内各自进行赔付。不过,对于一些财险(如车险)以及费用补偿型的医疗险而言,就不一定有这样的“好事”了。


       PartA


       在保额和份数范围内,意外伤害险果断赔


       作为当下比较常见的险种,意外伤害险成为很多人的基本保障产品。相信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那就是买了多份意外险,会不会只能得到一份赔偿?比如说,你在一家公司买了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交通工具意外险,同时又在另外一家公司买了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后者保障显然更为全面,但如果只是遇到交通意外状况,最高是赔50万呢?还是100万呢?


       结论是,只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对应的赔偿金或身故金都是可以叠加的,不管你买了多少份,你都可以向多家保险公司索赔。譬如说因为交通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累计起来,最高赔付就是100万,两家公司各50万。只要是在保额范围内,你不会因为多买了一份而影响最后的理赔。


       在具体赔付环节,虽然各份保险互不影响,但也都有一些规定。拿中国人寿的一款名为绿舟意外伤害保险的产品来说,它在保险责任里面说明,意外伤残后所获赔付金额,为合同约定的保额乘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比例,所以各份意外伤害险具体赔多少,还得看伤残等级。


       PartB


       手头有多份“重疾险”?也能叠加给付


       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的重视度提升,重大疾病险颇受青睐。涉及到重大疾病的保险产品有很多,包括专业的重疾险,它只针对重大疾病本身予以赔偿,并且不依赖其他寿险产品出售,如泰康人寿微互助防癌险;还有一些是跟随终身寿险搭售的产品(以附加险形式存在),如中国平安新推的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这里面也会存在重复投保的情况。举例子来说,市民姚先生在A公司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为15万;之后他又在B公司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为30万,他还在业务员的推荐下,附加了一份提前给付重疾险,保额为28万。


       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姚先生被确诊为某种重大疾病,即便他在不同公司投了保,只要所患重疾是保单上载明的,而且病情符合赔付标准,就可以同时获得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


       不过,有一点需要指出,保险公司一旦给付重疾保险金后,相应保险合同就会终止。而且,如果你所买的重疾险是附加险,那么主险的合同也会要求终止,保险公司只会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意味着,姚先生同时向两家公司索赔后,一方面可以得到双重赔付,另一方面B公司的终身寿险也将失效。


       PartC


       对于“无价”风险,“险单”都不在多


       除了意外伤害险和重大疾病险,还有一类产品也符合叠加理赔的标准,那就是定期寿险。不过,这种产品的赔付情形是被保险人身故。


       假设投保人生前在两家公司购买了保额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的定期寿险,投保受益人(父母、子女等)最终可以得到两家公司的赔偿,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这意味着,定期寿险也遵循常规的人身险给付原则,即不会按照比例分摊,没有风险保额限制。


       纵观这些可以“叠加”赔付的险种,不难发现个中道理。对于“无价”风险(如身故、癌症)的赔付,通常只以保额为限,投保额度越高、份数越多,能获得的赔付自然越多,重复投保并不碍事。从保险原理上来说,标的价值才是赔付的关键,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再多的保险单也能派上用场。


       “有些投保人向多个公司买了多份同类型重疾险、意外险,或者是在同一公司买了多份同种产品,现在大家一般称之为重复投保,其实这是不严谨的叫法,准确地说应该是加保。”有保险专家告诉记者,“理论上讲,这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障”。不过,这位专家也指出,加保是要面临经济负担的,“一般来说,更多保障的背后,你需要支付费用也就更高。”


       PartD


       能“叠加”赔偿的商业险,都与医保不冲突


       很多商业险种都可以进行“叠加”赔偿,那这种“叠加”受不受基本医保的影响呢?事实上,发生重大疾病或者是意外伤害、身故时,那些可以“叠加”赔付的险种并不需要参照医保报销了多少,它们都是单独赔偿不受医保约束的。


       这个结论可以从保险产品的条款中得出。在重疾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一栏,会有关于保险金的描述。如上文中提到的重疾险,它在“重大疾病保险金”这部分写明,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就会得到相应保额的保险金。定期寿险中也是类似的表述,这与基本医保是完全没有冲突的。


       要是挂钩了医保的商业险,保险条款会直接说要看医保(或者其他商业险)报销了多少,然后对于剩余的部分进行比例赔付。


       一般而言,挂钩医保的产品都可以归结为费用补偿型险种,而上文中所介绍险种基本上都是“定额给付型”保险,它们与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也无须提供发票。


   同期声


       盘点那些不能“叠加”赔付的保险


       车险


       双份保险


       不等于双倍赔偿


       在去年发生在广州的一起典型的车祸理赔事件中,车主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同等性质,保额为5万元的三责险。有一次,他开车撞了人,对方抢救无效后死亡,出事时间在两份保单有效期内。而在理赔环节,两家保险公司告诉他,要么放弃其中一家,由另一家赔5万,要么两家各赔2.5万,总额还是5万。


       从财产险的规定来说,如果发现重复投保,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能超过保险价值。一旦发生事故涉及赔偿,按顺序后投保的那一份是无效的。


       医疗险


       住院医疗和意外医疗


       按照比例报销


       目前市面上有很多医疗费用型险种,它们可以针对住院费用进行赔付,比如住院医疗险和意外医疗险。但是,这两种保险作为费用补偿型保险,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度内,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而且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


       如果多投保,最多也只能类似于车险那样,各个保险公司进行比例赔付,而且都要参照医保或其他渠道的报销额度,然后才对剩余部分进行再报销。


       儿童险


       寿险的身故保障


       限额为10万


       在不能“叠加”理赔的案例中,有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况。在我国儿童身故保险保障方面,最高的投保额度是10万元。对于具有身故保障的儿童险产品而言,就算可以“叠加”赔付,也要受这个限额的约束。


       如果是在多家公司投的保,投保人在索赔时,可以先选择其中一家保险公司赔付,如果这家公司的赔付金额没有达到10万元,再向其他保险公司对保额内赔付剩余部分进行“接力”赔付,但累计不能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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